近日,上海的王女士发文称,一名博主发了在地铁站发现一个小女孩走失、报警帮助其寻到父母的视频,亲友刷到这个视频后发给了王女士,称该小女孩和王女士女儿长得很像。而王女士的女儿是试管婴儿,目前4岁,和对方小女孩确实高度相像。王女士不禁产生了怀疑,想找到对方确认是否有血缘关系。
8月16日,王女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称自己没有任何恶意,只是想找到对方,如果对方有意向可以去做一下鉴定。王女士也报了警,但警方称其没有相关证据,没有权力去寻找那家人。
8月19日,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疑似该小女孩的家属发布消息,称自己女儿是自然生育,刚刚2岁半,与他人的孩子或胚胎无任何关联。该网友还于19日6时多报警,称报警人联系对方不肯删除(网络上的照片),现感觉自己受到网络暴力。当日,记者也私信该网友和王女士,均未获回复。
上述事件中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王女士网上公开照片寻人的方式是否妥当?8月19日,潇湘晨报记者也就此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
刘研律师表示,王女士若要进行求证,可以在对方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亲子血缘鉴定,或者向医院申请查询胚胎保存情况。此外,若能确认对方也是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小孩,甚至在同一医院生育,医院涉嫌擅自买卖王女士胚胎,可以尝试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或申请警方介入调查非法买卖行为。而目前王女士在网上公开照片寻人的方式,可能涉嫌侵犯对方小女孩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首先,据王女士所述,王女士和医院之间是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王女士缴纳了相应费用,医院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帮其保存胚胎。医院对胚胎任何形式的处置都要经过作为所有人及医疗服务合同相对方的王女士的同意。
若没有经过王女士同意擅自进行处置,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对人体胚胎擅自买卖和植入第三方,还会严重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医疗监管法律规定。
第二,若对方回应自己女儿是自然生育,还存在一种可能,即王女士做的试管婴儿,其精子是否来于第三方捐赠,这个第三方是否和对方有关。按照《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一个供应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五名妇女受孕。精子库应当建立公民的档案,对供应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存档管理,并永久保存。未经供应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露有关信息。若王女士所做的试管婴儿其精子来源于第三方,王女士可以向医院提出申请,医院在取得供应者的同意下,可以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王女士若要进行求证,可以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亲子血缘鉴定。或者向医院申请查询,进行求证。此外,若能确认对方也是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小孩甚至在同一医院生育,涉嫌擅自使用王女士胚胎,也可以尝试向卫健监管部门举报或申请警方介入调查。
第四,目前王女士在网上公开照片寻人的方式可能涉嫌侵犯对方小女孩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对方小女孩的照片是被他人发至网上,若王女士只是评论称该女孩和自己照片长得像,则是一个单纯的跟帖行为。但若王女士将照片进行二次编辑,如将对方小女孩照片和自己女儿照片放一起,并在发出时加以相关评论,则有可能涉嫌侵犯对方小女孩的肖像权和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