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籍歌手王某,在三里屯高档居民区地下车库内抢劫了一名女子5000元,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其曾因犯罪屡次获刑,系累犯,朝阳法院一审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据记者了解,涉案男子王某正是北京鼎龙盛世文化传媒公司的签约歌手王磊。
检方指控在地下车库作案 持酒瓶抢劫单身女
2013年12月15日晚上6时许,现年33岁的男子王某,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富力爱丁堡C座地下二层停车场电梯间内,持碎酒瓶从一名38岁的女子身上抢走5000元。
涉案地监控录像显示,在当晚6时36分和6时38分两个时间段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该人当日晚上在地下车库闲逛,晚上7时许,步行从爱丁堡小区地下车库南侧出口离开小区。
之后侦查员沿途查找周围的监控录像,发现该人走出爱丁堡小区南门后,沿白家庄路向西行走,后走进了一家宾馆。
侦查员分析,由于录像有盲区,该男子虽然与车库实施抢劫的男子着装不同,但二人身高体态、行走步态极其相似,故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录像显示,该男子回到宾馆前后无其他相似形态的男子进出宾馆。经询问宾馆前台服务员,侦查员确定了男子的房间住所。
2013年12月19日,嫌疑男子王某在宾馆被抓,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被批准逮捕。
据记者了解,涉案男子王某为鼎龙盛世文化传媒公司的签约歌手王磊。
然而,王磊并非第一次入狱,记者查询到,2005年5月9日,王磊曾因寻衅滋事的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2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庭审现场被告人拒认罪 称没到过案发地
王磊身高1.76米,体态较胖。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王磊不认罪,他称没有到过案发地点,也没有实施过抢劫行为。
据王磊供述,他在老家有一个酒吧,将酒吧卖出得了9万元后,就带着这些钱来了北京。“2013年9月我来北京找工作,10月与北京鼎龙盛世传媒公司签约当歌手,给了传媒公司5万余元,来京后住在朝阳区三里屯某宾馆内,一直没有挣到钱,目前只剩下500元。”
庭审时,王磊辩称,案发当天他出去过两次,第一次是下午两点钟,第二次是晚上六点钟,都是去超市买东西,但是超市的名字忘记了。“我当晚原本打算出门去吃东西,但是没找到地方,后来就去超市买了一些吃的和啤酒,从超市到我的住处二百米不到,买完我就直接回家了,并没有去过地下车库。”
王磊表示,由于自己没有车,所以没有去过宾馆旁边小区的地下车库。“那天穿什么衣服我记不清了,我有白色的秋衣类衣服,一件长袖的,一件短袖的,有一条黑色肥大的裤子,有一双白色黑底的休闲鞋。租住宾馆的录像中出门和回来时的人是我,地下车库录像中的人不是我。”
受害者:下车后遭尾随 被喊话“要钱还是要命”
据受害人高女士介绍,2013年12月15日晚上6时50分,她独自一人开车进入地下二层车库内,下车后,她回头发现距离她车尾约几米远的地方站着一男子。“我当时没在意,就向电梯方向去了,男子一直跟到电梯口,我按了电梯后,他用一只手挡住自己的鼻子和嘴,从身后拿出一个碎的玻璃酒瓶对着我。”
高女士说,该男子对她说,“要钱还是要命,把钱拿出来。”之后她从挎包内取出黑色钱夹,把所有现金都交给了对方,男子让她别报警,之后转身就跑了。
高女士回忆,该男子30岁左右,说普通话,身高1.72米左右,体胖,脸圆,上穿白色运动衣,肚子露在外面,下穿一条黑色运动裤。
经过在派出所辨认,高女士指出王磊正是当天抢劫她的人。
法院判决
被告人系累犯重罚判五年
法院认为,王磊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责,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王磊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了抢劫行为的事实,故法院不采纳王磊的辩论意见。
由于王磊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且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磊此次犯罪是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遗漏罪行,应与前罪一并处罚。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磊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5000元,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所判其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退赔受害人5000元。